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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解读

来源: 时间:2018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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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23日,《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经天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1日,市长张国清签发第3号市政府令,正式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市地方志办公室就《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回顾延续两千多年的地方志发展史,地方志编修之所以能持续不断、延绵不绝,与“官修”传统分不开。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后,历代不断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地方志工作进行规范和保障。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第467号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为做好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地方志事务的职责,初步实现了地方志工作的法治化。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地方志工作,2014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就地方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李克强总理也对地方志工作三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修志问道,以启未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对地方志事业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行了顶层设计,并且正式提出“依法治志”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更是史无前例地将加强修史修志列为全国重要文化工程。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市研究制定《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这样一部地方政府规章,就显得非常必要、非常重要、非常有意义,也势在必行。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立足于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答:1984年,我市正式成立地方志工作机构,30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地方志事业不断发展,首轮地方志书编修全面完成,二轮修志工作持续推进,地方综合年鉴基本实现市、区两级全覆盖。截至目前,共完成第二轮《天津市志》分志36部,区县地方志书7部;市级地方综合年鉴《天津年鉴》为公开出版,各区均已创办地方综合年鉴,其中滨海新区、和平区、河北区、北辰区、静海区、蓟州区为公开出版。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的地方志工作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距离2020年完成第二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只有不到3年时间,《天津市志》61部分志编修任务,还有25部没有完成,修志工作未全面纳入绩效考核体系,部分承担地方志书编修任务的单位重视不够,保障措施没能到位,人员、经费难以落实,工作停滞不前;区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区县人员编制被长期占用;依法治志步伐有待加快,监督、检查职责落实有待加强;方志馆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开发应用严重滞后,市、区两级均无专用方志馆,数字方志馆、全文数据库等信息化建设尚未开展。

  因此,制定《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既是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提升我市地方志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的举措,又是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功能的有力抓手。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市地方志办公室始终重视地方志立法工作,成立专题调研组多次召开立法调研专题协调会,就如何开展立法调研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明确提出全面了解当前地方志工作现状,精准定位存在问题,科学分析问题成因,系统归纳问题焦点,深入研究客观规律,规范确立解决问题的方法等立法调研重点。

  2015年6月,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调研推动下,市政府将地方志立法工作提上日程。2016年2月中旬,关树锋同志到任后,市地方志办公室加大工作力度,主动争取领导支持,积极协调市政府法制办,将《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为顺利完成立法工作,市地方志办公室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起草小组,精心研究,反复推敲,逐条论证,数易其稿,拟订了草案文本。在此基础上,与市政府法制办领导进行多次专题协商,确定了围绕解决我市地方志工作长期存在的难点重点问题,填补法律法规空白的原则。2016年10月24日,与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研讨会,对草案文本逐条逐句进行了研究、修改,基本形成了体制机制明确、机构职责清晰、管理制度规范、法律责任具体的草案文本。

  2017年以来,又召开两次专题研讨会,对立法依据和参考进行补充完善,经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报送市政府审议。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答:《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共25条,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依据,参考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重点对我市地方志工作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职责,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主体和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与《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其他省市相比,有7个方面的亮点和创新点。一是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二是拓展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三是对地方志承修单位提出了规范要求。四是对地方志编纂、评审等报酬的支付依据作出了明确。五是对方志馆和信息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创设了相关法律责任。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对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有效的考核体系,是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将地方志工作绩效考核写入政府规章,我市在立法上的创新之举。2017年,市地方志办公室积极争取市政府领导支持,反复协调市绩效办,拟报了《天津市地方志工作考评实施意见》,编制了《天津市地方志工作绩效考评实施表》,经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首先将各区地方志工作纳入了全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包括体制机制落实、志鉴编修出版任务完成、方志理论研究成果等项目。现在,这项成果写入了政府规章,切实提升了地方志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有效地开创了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如何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相比《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哪些拓展?

  答:《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具体履行六项工作职责:一是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是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是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是开展史志研究,组织编著地方史;五是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六是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将地方史编著列入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国务院《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具备条件的,可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要求的创新举措,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地方史编著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扩展与延伸,市地方志办公室在积极推进修志编鉴工作,全力确保“两全”目标如期实现的同时,也将地方史编著作为地方志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统筹规划,提出“天津地方史研究丛书、天津地情资料丛书、区县简史、天津史纲”等齐头并进的编研思路,形成有价值、有品位和受欢迎的资料或研究著作,服务社会各界。《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将著史与修志、编鉴并列为基本工作,为地方志事业的恒久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根基。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对地方志承修单位的职责作出了怎样的规范?

  答:《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修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编修单位),应当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这项规定明确了承修单位在修志工作中承担的责任,赋予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承修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填补了《地方志工作条例》没有相关规定的空白,为市地方志办公室综合运用实地调研、具体指导、跟踪问效等措施,推动《天津市志》编修任务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对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主体和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授权要求,《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重点对市、区两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编修单位应当自地方志书文稿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将文稿提交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编修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修改完善后的地方志书文稿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验收未通过的,编修单位应当修改后再行报送验收。

  二是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地方志书文稿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这两项规定,确立了分级管理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即:《天津市志》各分志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区志由各区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审查验收。这样规定,有助于落实各区作为编修主体的责任,调动各区做好修志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符合《地方志工作条例》一级政府管理一级志书的工作原则。分级管理并不意味着市地方志办公室放弃有关责任。《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据此,市地方志办公室将继续加强对各区的志书审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对地方志编纂、评审等报酬的支付依据作出了怎样的明确?

  答:长期以来,返聘或兼职人员参与修志以及聘请专家评审志书,缺乏支付报酬的依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在第十九条作出规定:地方志编纂、评审等报酬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对方志馆和信息化建设明确哪些要求?

  答:《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方志馆,通过数字方志馆、地方志全文数据库、网站等方式提供地方志工作信息化服务。

  我市方志馆和信息化建设落后,市方志馆远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各区没有方志馆,文献数字化、网络建设刚刚起步。目前,中指组已经制定颁发《方志馆建设规定(试行)》和《全国地方志信息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市地方志办公室将依法依规推动相关建设,补齐短板,充分发挥地方志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

  问:《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创设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编修单位有拒绝承担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六种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责任的创设,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修志、编鉴、著史责任的刚性约束,成为保障“两全”目标全面实现的法律武器。

  《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