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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区县地方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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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有计划地推进并完成本市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下同)地方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启动区县地方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认真执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记述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成果,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纳入本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工作条件到位,认真组织实施,保证编修工作顺利开展并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围绕中心,突出特色。第二轮编修地方志书,重点记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区县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及其重要举措、重大事件、重大成果。要紧密结合本区县实际,突出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

  (三)观点正确,事实准确。编修地方志书,在政治观点上,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记述敏感问题的,要严格遵循党的政策;对于民族、宗教、军事、政法、科技、外事等方面的内容,要十分恰当审慎。坚持实事求是,记述的事实要有充分的资料、可靠的根据,数据应出自统计部门;要客观反映本区县的优势、成绩、经验以及劣势、不足、教训,不溢美、不讳过。

  (四)依法修志,确保质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中指组字〔2007〕1号),做到依法修志。坚持质量第一,把质量意识、精品意识贯穿于编修工作全过程,确保地方志书编修出版质量,多出精品佳志。

  三、工作安排

  列入本市区县地方志第二轮编修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共22部,从2008年起分批启动:

  (一)首轮志书记述下限在1995年以前(不含1995年)的区县,即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首次编修志书的滨海新区及保税区、市高新区,于2008年启动地方志书编修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编修并出版。

  首轮地方志书编修完成后实行撤县设区的武清区、宝坻区,第二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采取续修县志的方式进行。续修工作于2008年启动,2010年底前完成编修并出版。

  (二)首轮志书记述下限在1995年以后(含1995年)的区县,即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及市开发区,于2010年启动地方志书编修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编修并出版。准备充分的区县,可以提前启动编修工作。

  各区县在编修地方志书的同时,要坚持编辑出版本区县综合年鉴,为区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为今后编修地方志书积累资料。已经编辑出版综合年鉴的区县,要不断提高质量,按年度连续出版;尚未编辑综合年鉴的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于2010年前启动综合年鉴编辑出版工作。

  四、编修要求

  (一)为全面记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第二轮地方志书记述上限统一确定为1979年,下限范围为2005年至2010年,具体时间由各区县确定。

  续修县志的地方志书,记述上限为首轮地方志书的下限,下限为撤县设区的年份。

  滨海新区和保税区、市高新区的地方志书,记述上限为建区时间,下限范围为2005年至2010年。

  (二)地方志书名称采用统一称谓形式,并用括号标注断限起止年份,即“天津市XX区(县)志(xxxx-xxxx)”。

  (三)地方志书编修体例统一采用章节体。要科学运用志、记、述、传、图、表、录、补等体裁和形式。处理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部类的比例关系,合理设置章、节内容。处理好与首轮地方志书的交叉衔接关系,并注重对首轮地方志书内容的补遗和纠误。

  (四)每部地方志书篇幅要适宜,总字数不宜超过100万字。

  (五)地方志书编修以记载客观事实为主,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必要的论述要少而精。对人物记述,坚持生不立传,有重大影响、突出贡献或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可采用以事系人等方式记述。严格掌握人物简介、人物表(录)的收录标准。

  (六)实行“三级审定”验收制度。地方志书成稿(包括蓝本)后,首先由区县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初审,然后会同市地志办组织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验收,最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批准出版。

  (七)为保证出版印刷质量,地方志书由市地志办按统一标准安排印刷出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区县地方志编修委员会,由主要行政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领导地方志工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区县领导要将地方志编修工作摆上工作日程,经常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重视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规格、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问题,使其更好地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圆满完成地方志书编修任务。

  (二)保障地方志工作经费。各区县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编修出版经费,要纳入本区县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到位。

  (三)实行修志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县第二轮地方志编修工作计划,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向市地志办备案。市地志办要加强对区县修志工作的检查指导,适时开展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编修质量评比,择优推荐参加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全国优秀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评选,定期进行区县先进修志人员评选表彰。

  (四)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修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充实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的年轻人员进入修志队伍。要关心修志人员的生活和工作,保持修志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积极支持地方志编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要积极为修志工作提供材料。各级档案、图书管理部门要为区县修志查阅资料提供方便,并在相关费用上尽量予以减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