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及检查处
河北省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及检查处设立于1937年9月9日。天津分院主要职能是解释法令、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重新审判;有赦免权。检查处主要职能是监督政府机构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检查官代表国家对上述过失行为提请公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取证及监督执法机构行使法律权力。1949年天津解放后,由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该全宗档案共4万余卷,起止时间为1937年至1949年。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组织法、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涉外事务处理规则;检查处组织章程、案件侦察及取证规则;颁布的各项法则条例;各地方法院案件审理判决情况统计月报;各种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