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6)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4-08-01 星期五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本条是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档案开放,是实现档案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研究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充分发挥档案在国家建设和满足公民在科学、文化生活等需求方面作用的重要前提。《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根据《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归口中央或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与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或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由此,《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档案开放年限、要求的是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换言之,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包括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承担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定职责。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指的是各级国家档案馆不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或者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期的档案开放年限、要求开放档案的行为。关于“拒”的涵义,不应理解为各级国家档案馆未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又“抗拒、抵制”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期改正的行为,从而将“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行为的惩处片面理解为改正后可以不予追究。换言之,各级国家档案馆未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不需要任何前置条件。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据《规定》予以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档案馆。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秩序和档案利用者合法权益。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或者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期的档案开放年限、要求开放档案的行为。
按照本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不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或者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期的档案开放年限、要求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关联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3.《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