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9)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4-08-15 星期五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党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党的纪律,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也是违纪行为的本质所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往往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是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用十章的较大篇幅具体规定了十大类违纪行为,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档案管理中,如有党员干部违反相关规定,符合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的,就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政纪处分与党纪处分互不替代,党员违反规定受到政纪处分的,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是指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履行刑事侦查职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中,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