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17中)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4-08-08 星期五
(四)最终决定权
最终决定包括3种情形:一是再申诉处理决定;二是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三是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上述最终决定后,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诉权。当然,这时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仍然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但这时的反映只是一种信访活动,不具有促使有关机关受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同样也没有启动申诉程序的义务。
(五)复核、申诉期间处分的效力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这是因为,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申诉是行为人认为处分决定违法或不当,从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只是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定,处分决定是否违法或不当,还有待于受理申诉的机关重新审查与判断。正因为如此,处分决定在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提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六)申诉的处理
1.维持处分决定
维持处分决定,是指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予以维持的做法和制度。
2.撤销处分决定
撤销处分决定,是指对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或者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的;或者作出处分决定滥用职权的情形,由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将原处分决定予以撤销的做法和制度。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即告消灭,即自动无效而且是自始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申请复核、申诉的机关必须依照管辖权限来行使权力。比如,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无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变更处分决定
变更处分决定,是指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或者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或者处分不当的情形,由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将原处分决定予以变更的做法和制度。变更处分不是不处分,而是改变处分的种类,从而使处分决定更符合客观实际,更正确无误。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权限来行使变更处分的权力。
4.变更处分同撤销处分的区别
变更处分同撤销处分的区别主要是:(1)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分即告消失。处分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原处分的部分错误内容,原处分决定并没有消失。(2)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还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而处分被变更后,无须另行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