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5)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4-07-31 星期四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条是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档案资源建设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各类档案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接收范围接收档案进馆,对于档案资源有序增加、质量提升和结构优化意义重大,是将国家档案馆网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具有安全保管与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能力,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的有机整体的根本保证。1992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规定了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收集范围。1997年,国家档案局制发了《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明确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军事工程档案资料(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此外,城市建设档案馆可收集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2011年,国家档案局发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要求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本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指的就是各级各类档案馆违反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档案接收范围,或者违反各级各类档案馆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的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将接收范围扩大或缩小的行为。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据《规定》予以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各级各类档案馆。各级各类档案馆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秩序和国家档案利益。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档案接收范围,或者违反各级各类档案馆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的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将接收范围扩大或缩小的行为。
按照本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关联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2.《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3.《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4.《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