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4)
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4-07-28 星期一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条是关于单位或个人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1992年3月2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了利用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复制费、证明费、咨询服务费)、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的项目和标准。2011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取消了[1992]价费字130号文件设立的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2013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取消了[1992]价费字130号文件设立的利用档案收费。2013年7月1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档发[2013]3号),要求全国各级档案部门(含各级各类档案馆)立即停止所有利用档案收费。
根据档发[2013]3号文件精神,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是指收取利用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复制费、证明费、咨询服务费)、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国家档案管理秩序、干部职务行为廉洁性和档案利用者合法权益。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按照本条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关联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5.《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